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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易


    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 

(一)办理指定交易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2.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的全面指定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
   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

3.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
   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自行完成证券账户的指定交
   易申报。 

   在申报的过程中,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具体如下:代码为“799999”、数量为“1”,买卖方向为
  “买入”,价格为“1”。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投资者采用上述哪种申报方式,都必须与指定交易所
   属证券营业部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关系。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指定交易即刻生效。 

(二)撤销指定交易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营业部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账户的
   指定交易即失效。 
 
(三)变更指定交易
投资者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在新的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此后投资者便可以在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证券买卖。指定交易一般即时生效。